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下面帶來北京市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規(guī)則最新。
一、申請登記的權利類型和登記類型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其他情形,可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明確登記類型。
二、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則上按戶申請,每戶應由一名家庭成員代表本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該名家庭成員代表原則上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是戶主、用地批準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權利人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員。
因依法繼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繼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由權利人進行申請。權利人無法到場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按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應同時提交戶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全部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由家庭代表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全部家庭成員同意其申請登記的書面材料。
(三)權屬來源材料:
1.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需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
2.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繼承公證書、生效法律文書等可以確認繼承權的材料。委托辦理的,需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要求提供委托書。
3.人民法院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生效判決,仲裁機構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歸屬的仲裁書,人民政府關于宅基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書等。
4.因分家析產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需分家析產的協(xié)議或者材料。
5.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xié)議。
6.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需買賣合同。
7.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接受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贈與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需贈與協(xié)議。
屬于2、4、5、6、7情形的,申請人持有該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準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設手續(xù)材料的,應一并提交;歷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的,應同時提交原不動產權屬證書。
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核實、鄉(xiāng)(鎮(zhèn))政府認定的每戶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情況的材料,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無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無房屋符合規(guī)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審核意見,應一并作為權屬來源材料。
(四)地籍調查成果。
(五)公安機關出具的或經公安機關核實確認的宅基地院門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結合宅基地使用權特點,應將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中注記: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動產權利為依法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為受國家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村鄉(xiāng)兩級認定的可以確權面積與實測占地面積不一致的,應注記實測占地面積;以及其他需要注記的不動產權利限制或提示事項。各區(qū)可結合本區(qū)實際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