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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2016年05月31日 11:59來源: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點擊量: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駐馬店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棚戶區(qū)(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guī)劃區(qū)是指:駐馬店市城鄉(xiāng)總體規(guī)劃(2012—2030)所確定的中心城區(qū)建設用地范圍。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變性為國有用地而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經營性用房。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仍在使用集體建設(宅基地)或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雖已變性為國有土地但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并以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因城市公益事業(y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qū)(城中村)改造、及產業(yè)集聚區(qū)、商務中心區(qū)、特色商業(yè)區(qū)、物流園區(qū)建設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村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堅持以人為本、惠民利民的原則。在實施房屋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實好安置用地,確保補償、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第五條  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審批、監(jiān)管、指導、考核等工作;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qū)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區(qū)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屬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國土、住建、規(guī)劃、房管、發(fā)改、財政、工商、公安、監(jiān)察、審計、法院、法制、信訪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確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受理)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fā)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證明材料;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及土地性質的證明材料;

            (三)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經審核認為符合規(guī)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及時公布立項征收房屋的范圍和用途,并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區(qū)位、用途、權屬、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統(tǒng)計,市國土、財政、監(jiān)察、住建、規(guī)劃、房管等相關部門予以配合,屬市級項目的要直接參與調查核實。

            被征收人應配合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統(tǒng)計工作,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及時書面通知國土、規(guī)劃、住建、房管、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及所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和稅務登記,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xù)。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認定的違法違章建筑,以及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按雙違建筑處理。

            第九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據相關法規(guī)政策,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經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對城中村該造項目要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實施時間、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房面積、戶型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等。

            為便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補償方案,征收部門可根據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明白書(卡)發(fā)放給被征收人。

            第十條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及時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如對方案修改較大,應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條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征收部門提供的經市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

            (二)由市發(fā)改、規(guī)劃、國土等部門提供的立項、選址、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等批準文件或證明。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征收部門組織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提交項目實施可行的評估報告。

            (四)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五)房屋征收決定需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與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認真履行,按時搬遷。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和戶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臨時安置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意見。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后,由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征收部門統(tǒng)一組織拆遷。國土部門同時進行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收儲工作。

            第三章  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優(yōu)惠價購買安置房和給予貨幣補償自行安置兩種方式。優(yōu)惠價包括:產權調換價和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產權調換價,按照被征收房屋補償的平均價格合理確定;安置房建設成本價,要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價(征收成本+土地出讓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設成本價、優(yōu)惠政策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商業(yè)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4.地上附屬物的補償。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標準,按照《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政〔2012〕89號)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征收房屋有效補償面積的認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每處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積在235㎡以內的,按實有面積認定;建筑面積不足235㎡的,差額面積部分按300元/㎡給予獎勵;超過235㎡的部分在規(guī)定時間自行拆除的磚混結構(240磚墻)按300元/㎡、磚混結構(120磚墻)按200元/㎡、簡易結構按100元/㎡給予拆除清運費;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準通過合法途徑辦理有證的空宅基地,經土地有關部門認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積率測算出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235㎡),按照3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按有關規(guī)定認定補償。

            經合法程序確認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物不予補償,按雙違建筑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疑似集體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性質認定的,政府要組織國土、紀檢監(jiān)察、檢察等部門對其土地性質、土地證辦理和獲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果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優(yōu)惠價購買安置房方式的,政府應提供安置房。城中村改造項目,政府要集中建設安置房。

            被征收人享受產權調換價購買安置房的面積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標準計算;對于不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來居民)居住安置房以3口人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標準計算, 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戶均160㎡標準。超出產權調換價購買面積的,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購買,但按照一宅一戶原則,每戶不得超過235㎡。

            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的,按應享受安置房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減去應享受安置房優(yōu)惠購買價計算,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享受安置優(yōu)惠政策人口按有關規(guī)定認定,對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應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標準按照駐政〔2012〕89號文件執(zhí)行。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發(fā)給一次搬遷費;先臨時安置再正式安置的發(fā)給兩次搬遷費。

            選擇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的,臨時安置費依據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發(fā),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雙倍發(fā)放臨時過渡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有困難的政府應幫助其解決臨時安置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自行安置的,對被征收人計發(fā)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根據安置房建設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補償協議中具體約定。安置房為多層建筑(1-7層)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小高層建筑(8-12層)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13層以上)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規(guī)劃、國土、房管、工商、稅務手續(xù)完善的經營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會同價格、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住宅私自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不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  需集中建設的安置用房,由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要求,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調配安置、統(tǒng)一管理。安置小區(qū)要按規(guī)定配建公共辦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動場所、停車位以及小學、幼兒園等。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標準建設并享受棚戶區(qū)改造優(yōu)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開、透明,要科學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九條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期間和正式安置后的就業(yè)、就學、就醫(yī)、生活保障等相關問題。

            第三十條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確保安置房建設的質量和進度,確保臨時安置人員按時回遷。要積極協調銀行部門給安置房購買戶以金融支持。

            第三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的各項貨幣補償、獎勵要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如本人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應優(yōu)先解決。

            第五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騰空被征收房屋的,給予3萬元獎勵。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單位、個人無理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偽造、涂改、非法獲得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征收安置補償款的;

            3.弄虛作假,虛報、非法遷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fā)前正在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按原補償安置標準執(zhí)行。市關于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城中村)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不再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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