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不可以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guī)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
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自留山、自留地是否可以繼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于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權。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后,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wěn)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并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并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xù)經營和使用。